三湘都市報7月3日訊 今日,記者從長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長沙市最低工資標準已經市政府批准實施,從7月1日起,長沙市城區及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635元調整為665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6.8元調整為7.5元;四縣(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由530元調整為56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6.4元調整為7元。
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不包括獎金和加班費等。此標準的執行時間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長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指出,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後的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是法定最低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可以撥打電話0731-4428020,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另據記者了解,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核、省政府批准,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檔次調整為:665元、610元、580元、560元、530元;全省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檔次調整為:7.5元每小時,7元每小時,6.5元每小時,6元每小時,5.5元每小時,5元每小時。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各市州可根據實際情況選定本地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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