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07-24 )
昨日,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孿生姐姐捂死精神病妹妹一案”塵埃落定,成都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檢察機關的抗訴,維持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最終,被告廖婷婷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一審 判三緩五檢院抗訴
今年1月31日,備受關注的“孿生姐姐捂死精神病妹妹一案”一審在彭州市法院開庭,彭州市檢察院以廖婷婷犯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今年2月26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廖婷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宣判之後,彭州市檢察院依法向成都中院提出抗訴。
二審 爭議焦點庭上激辯
成都中院受理案件後,依法組成合議庭,4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有以下幾點:姐姐捂死妹妹是有預謀的故意殺人還是臨時起意?患抑鬱症的廖婷婷作案時是否有足夠的辨識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殺害家人社會危害性是否嚴重?一審對廖婷婷的量刑是否罰當其罪?
終審 維持原判符合規定
成都中院終審認為,原審被告廖婷婷採用捂口鼻的方式致廖娟娟死亡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廖婷婷因特殊的起因和動機而對家庭成員實施犯罪,與其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故意殺人犯罪有著明顯的區別;同時,廖婷婷犯罪時患抑鬱症,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低,僅具備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事後,廖婷婷也主動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原審法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
成都中院認為,考慮到原審被告廖婷婷的犯罪事實和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可以對其減輕處罰;廖婷婷具有無前科、認罪悔罪、被害人父母諒解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且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對其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不至於再危害社會,故可適用緩刑,維持“判三緩五”的原判。
新聞回放
成都中院審理查明,死者廖娟娟于2001年患上器質性精神障礙,發病時有打人、毀物等症狀,其家人也多次受傷。為控制其發病時的行為,家人用鐵鏈將其固定在床上。因多年治療未愈,家庭為此花光了積蓄,孿生姐姐即原審被告廖婷婷為幫助母親照顧其生活也被迫休學,曾為此服藥自殺。
迫於經濟壓力,去年8月,廖娟娟被送至收費較低廉的四川省彭州市精神病醫院治療。住院期間,廖娟娟生活不能自理。8月21日晚,經醫院通知,廖婷婷及其父母等前往醫院探望,處理陪護事宜。廖婷婷提出留在醫院陪護並得到父母同意。隨後,廖婷婷為廖娟娟擦洗了身體。次日淩晨2時許,為解脫廖娟娟的痛苦、以及解除自己及家庭的困境,廖婷婷用枕頭將廖娟娟捂死在病床上。淩晨3時許,廖婷婷打電話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後,華西醫科大學醫學技術鑒定中心經公安機關委託,對廖婷婷進行了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確認其表現符合抑鬱症的診斷,其違法行為與其疾病有一定關係,對其認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陳臺榮 成興喬 早報記者 王了
來源: 天府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