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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調整電價 生活農業等用電不作調整::
 




  (2008-07-25 )

  記者昨日獲悉,市物價局近日下發通知印發了國家發改委意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就相關電價政策作出了規定。此次電價調整規定從本月1日起抄見電量執行。

  市物價局指出,此次電價調整居民生活用電、農業和化肥生產用電價格不作調整,其餘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2.5分。大用戶直購電廠的電量(不含列入地震災後重建規劃縣(市、區)的直購電量),按照用電類別對應的電價順加本次調價標準。我市都江堰直屬局電價此次暫不作調整。我市代管供電局除不作調整的用電類別外的其餘用電價格按照用電類別對應的電價每千瓦時順加2.5分執行。此外,都江堰市、崇州市和彭州市三個代管局的電價此次暫不作調整。

  同時,市物價局還公佈了目前我市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標準:合表用戶(1kv以下)電價標準為0.5224元/度,城鄉“一戶一表”用戶:月用電60度以內的,平段和峰段均為0.4724元/度,平水期和枯水期的谷段為0.2295元/度,豐水期谷段為0.1510元/度;月用電61-100度的在上述標準上加收0.05元/度。(記者 楊富 實習生 唐婉麗)

  來源: 成都晚報